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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源保障措施


条文
4.1.6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条文说明
4.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一些有可能是间歇性或有其他用途的水池当必须作为消防水池时,应保证其可靠性。如雨水清水池一般仅在雨季充满水,而在非雨季可能没有水,水景池、游泳池在检修和清洗期可能无水,而增加了消防给水系统无水的风险,因此有本条的规定,目的是提高消防给水的可靠性。

4.1.6图示 游泳池等作为消防水源示意图
游泳池等作为消防水源示意图
提示:
1.两个水池不能同时放空检修。
2.每个水池有效容积都应该大于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
3.清水池及水景等因水质问题不建议采用。
4.吸水池做法同消防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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